4.城市景观照明是否使用严禁使用的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彩泡、美耐灯等高能耗灯具;是否根据景观元素的要点、照明载体的形体特征、材质特性、艺术特点等科学合理地选择照明方法,慎用大面积泛光照明,合理使用内透光照明、轮廓照明等高效节能照明技术和方法。
(三)城市道路照明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1.城市道路装灯率是否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到98%以上;
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否做到完好无破损、无锈蚀、无丢失、清洁无污,设施完好率达到90%以上;
3.城市道路照明亮灯率是否达到98%以上。
(四)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1.城市景观照明是否严格按标准规划设计,根据城市规模和经济实力,科学合理进行建设;是否存在单纯追求高亮度、多色彩、大规模、超豪华建设;
2.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广场、桥梁、园林、绿地、河湖、商业步行街、霓虹灯、广告灯箱、名胜古迹、树木、雕塑等设施的照明,是否做到了统一规划设计,色彩与亮度科学配置,灯饰无破损残缺,总体效果协调;
(五)便民服务抢修热线(城市照明监控中心)管理情况
服务承诺、抢修热线、网络设计、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方面是否完善;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记录是否规范、准确,办理过程和结果是否快速、反馈及时、群众满意率高。
三、检查方法
此次检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抽调省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有关专家,分组进行检查(检查分组另行通知)。检查方法为:听取当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有关情况汇报、查阅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城市照明管理单位有关资料、现场查看照明施工项目和照明设施运行情况、座谈交流并交换意见。具体检查标准详见附件1。
四、检查范围
全省18个省辖市。每个城市另随机抽查2-3个县(市)。
五、检查时间
2010年10月下旬,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1.各省辖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开展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自查,按照本通知要求形成自查总结,并填报附件2和附件3的表格,组织所辖各县(市)填写附件2的表格。各市总结材料及附表请于2010年10月15日之前上报省厅城市建设处(同时报电子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