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电视监视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联动相关的摄像机转向火灾报警区域,以便确认火情。
第五章 储运环节安全管理
第九十四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防火和巡回检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如实填写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并归纳存档。
(二)制定落实设备的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对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时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报检测检验申请计划,严禁设备带故障或超检验期使用。
(三)定期对静电接地、防雷设施、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结果记录归档。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罐区内的明火管理,严格禁止将火种带入生产区内。对维修、扩建、改造需要发生的动火,实施动火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动火安全。
(五)企业应根据培训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岗位技术练兵,并保存记录。
(六)企业应针对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企业应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十五条 加强储运环节的封闭管理,控制移动危险源。
(一)外来人员禁止进入运行、储存区域。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时,须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并由本单位工作人员陪同,经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进入运行、储存区域的工作人员、外来人员不得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穿着化纤衣物和带钉鞋,操作人员上岗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手机应处于关闭状态。
(三)严禁酒后上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运行、储存区域。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的非工作人员,要服从管理。
(四)槽罐车进入运行、储存区域,必须配装可靠的防火帽和灭火器等有关的消防器材,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准进出。
(五)外来机动车辆,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并佩带合格的防火帽,不得进入生产、储存区域。
(六)安全检查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对进出人员和车辆的检查登记工作,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的内容,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
(七)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在储罐区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八)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并应由资质的单位每年检查一次,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九)在运行、储存区域进行操作和维修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器)具。
(十)禁止使用非防爆的无线通讯设施和其他非防爆电器设备。
第九十六条 管道管理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三)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四)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五)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