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泡沫液泵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宜采用齿轮泵。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质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泡沫液泵应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泡沫液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
第六十三条 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3m,且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第六十四条 泡沫消防泵站动力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二)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备用动力柴油机;
(三)全部采用柴油机。
第六十五条 泡沫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泡沫消防给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大型储罐顶部平台上,应设置灭火器材箱和水带箱,灭火器材箱内应配置4具8kg手提干粉灭火器和两块灭火毯;水带箱内应配置不少于2盘DN65、长25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2支PQ8型泡沫枪。
第六十七条 大型储罐梯子平台上二分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储罐的罐顶梯子平台上,应在对称的位置上设置二分水器和操作平台。二分水器处宜设置通往地面的直梯。
(二)二分水器应由DNl00管道沿罐壁引至防火堤外,在距地面0.7m处设置半固定管牙接口。
(三)根据需要,从二分水器上引出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与固定泡沫系统连通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控制阀。
第六十八条 在油库的罐区防火堤外台阶或坡道边、油泵房、泵棚或露天油泵组、隔油池、汽车装卸站台等处均应设置消防沙池,储存不少于2m
3消防砂。
第六十九条 室外每个水消火栓附近应设置水带箱,箱内配置3盘DN65、长25m带快速接口的水带,2只口径φ19的水枪及一把消火栓钥匙;室外每个泡沫消火栓附近应设置水带箱,箱内配置3盘DN65,长25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1只PQ8型泡沫枪及一把泡沫栓钥匙。
第七十条 为油库服务的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两台移动式泡沫和水两用消防炮,单台流量为32L/s~40L/s。
第七十一条 单罐容量不小于10万m
3的大型储罐且罐区总容量大于40万m
3,或单罐容量不小于15万m
3时,应在消防站内设置高喷车、泡沫运输车,高喷车流量不应小于60L/s。
第三节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
第七十二条 大型储罐罐组的生产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并应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其配电线缆应采用阻燃型。
第七十三条 罐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气设备选型应按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
第七十四条 大型储罐应作环型接地装置,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二处,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罐体周边的接地点分布应均匀。接地体距罐壁的距离应大于3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大型储罐与罐区接地装置连接的接地线,当采用热镀锌扁钢时,规格不应小于40mm×4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