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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对依据《环评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应当进行规划环评的在编或已编未批的规划,落实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指定监办人。对规划环评经费未落实的,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五条规定落实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支出管理。
  3、对已批复环评文件同意建设的工业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第一阶段就下达),愈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超期试生产不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限期补办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第一阶段就下达),愈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
  按照《通知》规定,对“十一五”期间审批同意建设的钢铁、水泥、煤化工、焦化等工业项目,其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未兑现拆迁、置换、淘汰承诺的,一律不得允许投入试生产,一律不予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在6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上报第二阶段工作总结和成果。
  第三阶段,规范验收阶段(2010年7月-2010年8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长效机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各县区要组织好本区域内的专项检查行动工作,7月20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上报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专项检查领导组将对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整改并通报全市。
  要求各县区政府对上述各阶段工作要有机结合,明确主要责任人,制定整治方案并抓紧落实,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市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在每个工作阶段对各县区专项检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向媒体公布。对整改不到位、底数不清的地方依法对其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并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转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环保局有关科室、监察支队、稽查大队配合进行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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