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主任:宋玉良
三、专项检查行动范围
(一)“十一五”以来即2006年以来所有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
(二)“十一五”以来即2006年以来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专项规划;重点是国家规划矿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市县级经济开发区、设区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省市县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
(三)市区建成区范围以及各县区城镇所在地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餐饮、娱乐、洗浴、洗车、集中供热改造、规模化养殖等建设项目。
四、专项检查行动内容
(一)工业建设项目执行《环评法》情况。
1、是否编制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规定经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
2、通过检查,在掌握本区域内2006年以来工业建设项目情况基础上,摸清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或生产的工业项目建设情况,列出企业、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总投资、违法建设情况表(见附表1)。
(二)规划执行《环评法》情况。
1、已编实施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是否按《环评法》第七条规定编写了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2、已编实施的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特别是国家规划矿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市县经济开发区、设区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省市县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是否按《环评法》第八条规定,在审批前组织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3、在编规划是否落实了规划环评的编制单位。
4、在编规划环评经费是否落实,是否纳入规划编制预算。
5、是否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
(三)市区建成区范围以及各县区城镇所在地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餐饮、娱乐、洗浴、洗车、集中供热改造、规模化养殖等建设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
(四)已批环评文件的工业建设项目落实环评批复要求情况(即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制度情况,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档案。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已经环评批复的工业建设项目其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其它环境保护要求是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