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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防震减灾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关键措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鄂南经济强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27 号),现就做好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标准,全面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应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性评价;对 2005 年以来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摸底造册,对其中涉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应尽快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在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的前提下减化不必要的环节,缩短审核时间。

  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认真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理顺机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和审批程序。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审批的行政部门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类项目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备案后,应通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和施工。

  四、严格管理,切实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的有关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予以通报。经解释劝告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照《防震减灾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由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防震减灾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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