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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次全市水利普查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次全市水利普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0 〕 4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第一次全省水利普查的通知》(鄂政发〔 2010 〕 32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于 2010 年至 2012 年开展第一次全市水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全市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时期资料为 2011 年度。具体时段由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共分为四个阶段: 2010 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机构、组织培训、制定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和试点等工作。 2011 年为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阶段。 2012 年 1 月至 6 月为填表上报、质量抽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数据上报阶段; 2012 年 7 月至 12 月为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资料开发。各级普查领导小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和实施各项普查工作,确保各阶段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我市咸安区、通山县是国务院确定的本次普查试点,要求在今年 4 月至 8 月共 5 个月的时间内,圆满完成水利普查的全部工作流程。 5 月底以前完成机构组建、宣传动员、选聘普查员和指导员、培训等。 6 月至 8 月完成清查登记、填报普查表、审核录入、处理上报、总结提出建议等工作。

  三、普查的工作要求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订质量控制工作实施细则,对方案制订、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普查表审核、数据录入、数据处理、抽查验收、数据发布和资料开发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提供工作,加强深层次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普查资料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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