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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收费统计,落实补贴资金。 农户交费参保是培养农民保险意识、化解生产风险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引导农民积极交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切实做好农户签单和收费统计工作,保证 “ 三农 ” 保险的及时生效和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今年的农户交费要早安排、早动员,水稻保险交费要在早稻播插前完成。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切实落实好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人保财险公司定期将签订保单及农户已缴清保费进行汇总后,按险种报同级农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县级财政部门据此在 10 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国家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国家和省级保费补贴到位后 7 个工作日内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人保财险。市、县两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策性 “ 三农 ” 保险真正惠及 “ 三农 ” 。市政策性 “ 三农 ” 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开展督查,对因县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不到位而影响保险工作进度和保险赔付的,将进行全市通报。

  (四)执行保险合同,赔付及时准确。 保险合同条款是由省级保险经办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的。各地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的保险合同条款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投保人缴付保费、经办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 24 小时内即生效。对受灾农户保险公司要严格按条款规定及时查勘、及时理赔。

  (五)强化灾害防范,确保农民利益。 我市属自然灾害和农业病虫害多发地区,各县(市、区) “ 三农 ” 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大面积灾害保险理赔预防方案,统一协调大灾发生后的政策性 “ 三农 ” 理赔工作,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保财险公司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 “ 三农 ” 的全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性 “ 三农 ” 保险工作,努力实现 “ 农民满意、政府满意、保险机构满意 ” 的目标。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积极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一旦出险要及时受理、及时赔付。人保财险公司要对保费收入进行独立核算,并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基金,一方面通过合适方式反哺农户,另一方面用于弥补出现大灾时理赔资金不足。

  (六)统一工作经费,严格财经纪律。 “ 三农 ” 保险的工作经费,水稻保险全市统一按保费的 3.8% 标准执行;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具体由各县市区 “ 三农 ” 保险办公室与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拨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财务手续,严肃财经纪律,做到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将 “ 三农 ” 保险工作经费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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