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构建全市“三农”支持保护体系,推进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巩固去年开展政策性 “ 三农 ” 保险工作的成果,根据省政府有关做好政策性 “ 三农 ” 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咸宁实际,现就做好 2010 年度全市政策性 “ 三农 ” 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2009 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我市的政策性 “ 三农 ” 保险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开办的险种类别、覆盖面均创历史新高。实践证明,开展政策性 “ 三农 ” 保险有利于减轻农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强农民的生产自救能力,促进农业稳步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咸宁的紧迫要求,是扶持农民、保护农业、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也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险业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保险业和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人保财险公司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 “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主自愿 ” 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政策性 “ 三农 ” 保险工作,创新支农方式,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统一标准,严格执行政策性 “ 三农 ” 保险保费补贴方案
2010 年,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全市政策性 “ 三农 ” 保险继续围绕能繁母猪、水稻、奶牛、农房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 5 个试点险种,依照中央和省、县(市、区)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一)水稻保险。 保险金额为每亩 200 元,保险费率 7% ,按季每亩保费 14 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 40% ,每亩 5.6 元;省财政承担 25% ,每亩 3.5 元;县(市、区)财政承担 10% ,每亩 1.4 元;农民承担 25% ,每亩 3.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