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办事大厅窗口进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办事大厅即将启用,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办事大厅窗口单位进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驻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鄂办发〔 2009 〕 36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咸政发〔 2007 〕 42 号)、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严肃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纪律的通知》(咸纪发〔 2002 〕 15 号、 17 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市级具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都必须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进驻单位名单附后)。因审批项目调整等原因拟不进入的部门和单位,应先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并征求市纪委检察局、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
二、进驻方式
根据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收费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以两种方式进驻:一是进驻审批专班。与兴办企业、项目建设和与群众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 “ 两集中、两到位 ” 改革工作的要求,改革部门原有内部审批机制,实现审批职能及专班工作人员整体进驻到办事大厅。首批整体进驻单位确定为市发改委、教育局等 30 个部门和单位。二是进驻综合审批窗口。对审批项目少或审批频率低、时效长的部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运行。综合窗口管理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另外,特设全程办事代理绿色通道窗口,由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市招商局派驻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市行政服务中心做好全程办事代理工作。
三、进驻项目
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审批窗口的部门和单位,其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含基金、罚没)等,都必须全部进驻办事大厅,纳入窗口管理。对因受场地限制无法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其行政审批工作必须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