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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起草。 规划编制部门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基本思路和纲要框架,起草纲要草案。

  征求意见。 在编制规划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要广泛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衔接。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规划草案送有关部门进行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市、县(市、区)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与上级总体规划进行衔接;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上一级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论证。 市、县(市、区)规划草案报请批准前,应当提交发展规划专家委员会或政府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未经论证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批准和公布实施。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提交规定的批准机关审查,经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市、县(市、区)总体规划草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专项规划由同级政府各部门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跨县(市、区)的区域规划由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 十二五 ” 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总体规划。 市、县(市区)总体规划是 “ 十二五 ” 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各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订有关政策的依据。经依法批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本级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本级其他规划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保障措施等。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 2011 年 -2015 年,可展望到 2025 年。

  (二)编制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 “ 十二五 ” 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结合我市情况,拟组织 编制 33 个专 项规划(见附件)。规划期与总体规划相适应,以五年为主( 2011 年 -2015 年),可展望到 2025 年。

  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正文和说明两部分。规划正文原则上应有:发展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在内容深度上应做到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发展目标要尽可能量化,指标以统计部门或行业统计指标为依据,注重与省衔接;任务要明确,重点要突出,布局要清晰,明确重点发展的区域和提出重大建设项目;保障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涉及生产力布局的专项规划必须有布局示意图和规划项目表。规划说明内容包括: “ 十一五 ” 建设成就,规划领域现状、存在问题、发展趋势、需求预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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