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评估总分值 260 分,其中综合管理应不低于 45 分,各重点领域(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服务行业)得分均应不低于该项总分的 70% 。评估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先进标准为总分的 90% 以上,达标标准为总分的 70% 以上,得分低于总分的 70% 为不达标。

  五、评估工作程序

  (一)自查自评

  1.动员部署。各县(市、区)要统一部署,成立评估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评估检查的有关要求,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自评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

  2.上报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评估时间安排,于当年 5 月 1 日前,向市语委报送评估实施方案。

  3.建章立制。各行业、各部门要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制度。

  4.自评整改。各地对照《咸宁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进行自评,找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城市语言文字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5.县级评估。各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专班对各领域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6.提交评估认定申请及自评报告。

  (1)评估申请须以县(市、区)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语委;

  (2)自评报告包括本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介绍、主要成绩与工作特色、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

  (3)提交自评实测表和评估档案资料目录。

  (二)评估认定

  市语委对照评估标准审核受评县(市、区)的自评报告和评估申请,在确认该县(市、区)具备接受评估认定的条件后,将确定市级认定评估时间及日程安排,并提前通知该县(市、区)。

  1.评估团的组成。市级评估团由有关行政领导、语言文字专家、语言文字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组成,并邀请省语委领导督察指导。

  2.受评对象的确定。采取必检和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重点检查县(市、区)党政机关,教育、广播电视、文化、城建、工商等部门和公检法系统,随机检查 1 个基层政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