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拟订的《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
《湖北省实施办法》),努力实现 “ 初步普及 ” 普通话,汉字社会应用 “ 基本规范 ” 的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我市三类城市(县及县级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根据《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 2001 〕 3 号)和《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鄂语字〔 2007 〕 9 号)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营造和谐的语言文字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学习、生活提供便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奠定基础;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