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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 年 12 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加强我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省药品监管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的有力法律保障。《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领导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药品研究与生产管理、药品流通管理、药品使用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药品广告和药品价格问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全省药品市场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抓好《条例》的落实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工作日程,纳入县、乡政府和相关部门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加大投入,将农村药品 “ 两网 ” 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积极支持药监部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执法工作条件和执法装备。同时,结合实际,不断推进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以及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奖励、监督协调、电子化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把 “ 药品安全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 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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