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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工商局《关于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关于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的意见
(市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农村市场主体 “七有” 工程的指导意见》(鄂工商市〔 2010 〕 45 号),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主体,进一步推动农村市场化进程,深入扎实开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工商局决定在全市实施农村市场主体 “七有” 工程,并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 “服务发展为第一要务,监管执法为第一责任” 为指导,以实施农村市场主体 “七有” 工程为载体,按照 “畅通准入、做大总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助弱扶强、增强能量” 的思路,发挥工商职能,积极促进农村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全市工商系统要用三年时间,对全市 1000 人以上的行政村实现 “七有” ,即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有农产品经纪人、有订单农业项目、有农资规范经营店、有食品安全示范店、有农村消费维权站。各地 2010 年要完成 50% 的达标任务; 2011 年要完成 40% 的达标任务; 2012 年要完成 10% 的达标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采取多种形式调动农民群众自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能够当场登记的,予以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依法免收登记费用;对因手续不齐全不能当场登记的,实行跟踪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措施,指派专人进行指导,在最短时间内给予登记;引导农民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和农村服务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搭建企业与基地、农户与市场的平台,逐步形成适应本地农业发展特点的 “一村一社一品” 经济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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