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和统一协调的要求,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考核评估阶段( 12 月 1 日 - 12 月31 日 )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前段工作要开展自查,做好材料汇总,并于 2011 年 1 月 5 日前将总结材料和自查报告上报至市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8206942 )。上级政府部门要对下级和各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四、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监督企业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二)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市、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三)突出监管重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验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四)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问题。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建立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加大刑事处罚威慑力度,对发现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惩违法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