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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供热价格提高后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供热价格提高后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66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城市供热运行机制,规范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管理,减少交费环节,减轻城市低保户的经济负担,确保城市集中供热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市直党政机关及全额事业单位供热费用实行直补,对城市低保户供热费用实行差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及全额事业单位(集中供热单位)公用取暖费用从2010年起不再列入单位预算,由市财政按照政府核定的补贴数额直接拨给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向这些单位收取公共取暖费用(名单附后)。
  二、2009年-2010年供热期,财政供养的党政机关及全额事业单位(集中供热单位)已按新的供热价格标准交费的,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按新标准与原标准计算的供热费用的差额退回交费单位。
  三、低保户住房使用面积在45平方米之内的,仍执行原来供热价格标准3.18元/平方米·月,超过部分执行新标准4.7元/平方米月。
  四、2010-2011年供热期,市财政除负担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热工程亚行贷款及国债转贷本息外,定额补助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费用1000万元。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发生的分户改造费用、党政机关及全额事业单位集中供热的入网费中应由政府负担的部分,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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