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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制定方案,召开巩固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动员大会,对我市迎评复检和创建工作作出初步安排。二是广泛开展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形成浓烈的创建氛围。三是根据领导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部分路段责任分工。

  (二)全力攻坚阶段( 7 月至 9 月)。

  根据总体方案和各专项方案,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要求,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任务要求,采取措施,进行重点整治,推进文明创建各项工作迅速开展,抓好文明创建各项工作落实。

  (三)迎检提高阶段( 10 月至 11 月)。

  按照复检要求,根据中国·咸宁第二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的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督查整改,确保复检通过和第二届旅游节成功举办。同时,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市文明办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在前期酝酿的基础上,制定《咸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标体系及工作责任分解表》,对创建工作各项任务进行目标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完成时间,并纳入绩效考核,进行督查落实,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下良好基础。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创建文明市指挥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各项创建工作的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联合抓的工作格局;市创建办、市环保局、市园林局要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以及咸安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作,及时有效地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继续实行市级领导包保和牵头单位管理制度,确保创建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加强督促检查。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组织经常性督查活动;市人大、市政协可组织代表、委员进行视察;市创建办、市环保局、市园林局等对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要进行跟踪督办,及时通报情况。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影响全市创建整体效果和整体进度的责任单位要给予通报,限期整改,促进各项工作加快落实。

  (三)坚持考核奖励。 把创建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与各种评先评优结合起来,与干部的考核、奖励和任用结合起来,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提高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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