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 “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 一是全面落实单位员工年度消防普训、轮训和岗前培训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演练,使员工熟练掌握火场逃生时的方法、程序、路线、突发情况处置及注意事项等基本自救技能。二是要明确建筑物的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引导人员,承担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救护受伤人员等任务,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 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 “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 一是严格按照消防宣传 “三提示” 要求,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 “提示” 和 “禁止” 类消防标语。 2010 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提示” 工作要落实到位; 2012 年前,所有单位 “三提示” 工作要落实到位。二是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新录用的员工,必须首先接受消防培训教育,老员工要定期接受消防培训,消防技能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员工普遍达到 “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的要求。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行业、系统内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开展督导,出台相关约束机制。对工作不落实或者年终考评不达标的单位,函告相关部门采取暂缓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暂停其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2010 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 2011 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 2012 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要基本达标。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 “四个水平” 。
1 .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 一是各地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 “多警联勤” 的消防执法机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二是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三是各地要在 2010 年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两次以上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四是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协调规划、城建部门共同把关,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五是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分管消防工作领导和专兼职消防民警,加强对辖区 “九小场所” 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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