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 一是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应急救援需要,及时组织修订消防规划,增建、改建、配置消防安全设施,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二是加强消防队(站)建设,消防车辆、抢险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数量和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2010 年底,崇阳完成消防站建设,咸安完成消防站置换,赤壁完成第二消防站及应急救援中心建设; 2011 年,通山消防站开工建设。三是加快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成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物资储备中心建设, 2010 年底前,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建成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2011 年底前,完成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装备建设和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
4. 落实检查考评责任。 一是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屯、社区)、政府目标责任、领导干部政绩等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和政务督查内容,突出位置,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实施、同考评、同奖惩。二是每年年初,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或下发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三是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对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业系统的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并落实奖惩制度。
(二)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 “四个基础” 。
1. 夯实组织建设基础。 各地要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各级综治网络,建立农村、社区消防安全自治组织,健全工作制度,着力解决基层消防工作无人抓、无人管的问题。 2010 年,全市所有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并按照《湖北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落实行政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农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各项工作; 2011 年,全市所有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 夯实设施建设基础。 一是城市社区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二是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三是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农村消防水源、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四是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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