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 “四项责任” 。
1. 落实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一是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目标管理,将 “四个能力” 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平安建设” 内容。二是严格落实财政部、公安部财防〔 2004 〕 300 号文件精神,各地要把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一级预算,与公安业务经费供给水平保持一致,并视财力状况保持适当增长。国家和省专项建设配套经费按政策落实。三是各地要对 “十一五” 消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评估, 2010 年,研究制定《咸宁市消防 “十二五” 发展规划( 2011-2015 年)》,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是各地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五是各地要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特别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2. 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责任。 一是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依法监管。二是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 “城中村” 及出租屋、 “三合一” 场所(集生产、住宿、经营于一体的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重点区域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三是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群众的消防意识。四是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加大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的消防监管,实施消防安全源头控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 2006 〕 15 号),对依法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依法应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文化部门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改变使用性质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同意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五是加强消防产品市场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消防产品打假活动,确保消防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