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咸宁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
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全面落实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根据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的消防工作原则,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 2010 〕 46 号)和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 工程会议精神,决定从 2010 年至 2012 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 工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实施《
消防法》为主线,以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为标准,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 “四项责任” 、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 “四个基础” 、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 “四个水平” 为着力点,全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 工程,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不断提升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更好地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 工程,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王汉桥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雷宏斌、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胡先甫、市公安局副局长张银轩、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唐泽林任副组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 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