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2008 〕 59 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实行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调查权、处罚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
2. 加强规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各项工作的开展,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在全市推广工作,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3. 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环保、安全生产、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行使行政审批权、执法权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
(三)推动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落实。
1. 促进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政府部门行政效能监察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政府部门年度效能建设情况。(市监察局负责)
2. 积极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对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政策措施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要按照中办、国办《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咸宁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咸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文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施问责。(市监察局负责,市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城乡低保资金、移民资金等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清理,努力实现对大额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的全覆盖,坚决纠正和查处挤占、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等负责,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配合)
(五)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 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监管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市安监局牵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配合)
2. 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行为,以及事故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市监察局负责,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