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 2009 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完成 “十一五” 节能减排目标进度较慢的地方开展重点督查,落实奖惩、问责措施。(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2. 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环保执法监管不力等案件,督促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推进环境执法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3. 加强对环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审批、违法建设等行为,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市监察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三)开展对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 严格土地审批和建设用地供应,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负责,市有关部门配合)
2. 认真开展 2009 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执行《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 监察部令第 15 号 ) ,追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负责,市有关部门配合)
3. 严厉查处囤地、炒地行为。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督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 2009 年 9 月 30 日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核发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纠正和查处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4. 加强对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9 〕 74 号)精神,及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规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等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人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配合)
5. 认真贯彻省政府有关要求,推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对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调查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安监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