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各地热开采单位:
随着城区地热资源的大规模集中开发,地热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和规划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对于实践科学发展观、节约利用地热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
咸宁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统一安装用水计量表。 所有取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市政府令第 2 号的规定,在市国土主管部门地热资源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 2010 年 9 月 1 日前,在开采井口安装计量仪表,建设仪表保护房,以便监测水温、水质、水量。对已安装计量仪表的,由地热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校核。
二、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 温泉地热田地热资源开采量控制在每日 11000 立方米内。各用水单位于每月 5 号前向市国土地热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当月地热资源开采量申请,地热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各开采区块允许开采量,下达错时开采安排和开采计划指标。各用水单位按照安排及核定开采量进行开采,超采部分扣减下一月开采计划指标。
三、按照计量依法征收税费。 各用水单位每月按计量数分类缴纳资源税( 2 元 / 立方米)、矿产资源补偿费(经营性用水 1.5 元/立方米,居民家庭用水 0.4 元/立方米,医疗、水产、科研等单位用水 0.75 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0.8 元 / 立方米)和水资源费( 0.25 元 / 立方米)。地税、国土、住建、水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监管,确保税费足额征收。
四、严格控制超计划开采。 对用水单位超计划开采部分,除按标准征收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外,由国土部门按梯级征收地热资源超计划开采费,统一纳入市级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地热资源的勘查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