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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产学研结合,整合技术资源,围绕大直径单晶硅生长、硅薄膜沉积、背电极镀膜、激光划线、定向固化结晶、电池制绒和整线优化等关键技术和工艺,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加快自主创新步伐。

  (二)组织实施重大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鼓励采用自主创新的多晶硅铸锭炉、高精度线锯、成膜设备、切片装备、薄膜电池生产线、大规模储能装备、电池检测设备等光伏装备和产品,加快国产化进程。同时,推进大直径单晶硅生长装备、封装设备及耗材、硅烷气、透明导电玻璃、PVB黏合膜等原材料的本地化生产。

  (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在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我省光伏产业生产和应用领域的相关产品标准、并网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修订完善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及图集。鼓励核心企业利用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相关标准研究,积极争取列为国家或地方标准,提高我省标准体系整体水平和行业准入门槛。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有学识、有业绩、有影响的国内外行业领军人物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团队。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专业研究人员,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鼓励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相关专业,培养多层次专业人才。

  三、政策支持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光伏产业发展的新能源装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金太阳”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电价调整等各项政策措施,精心谋划项目,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

  (二)在安排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光伏产业给予适当倾斜。达到重点支持条件,具有带动力、影响力、竞争力的产业化建设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光伏示范、装备国产化、引进先进技术或自主创新关键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采用省内优质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适当的补助;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发展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优先保障煤、电、水、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优先向银行推介贷款和支持其上市、发行债券等进行融资。根据光伏产品应用后对环境的贡献程度或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的节能减排效果,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安排环境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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