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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附件:1.民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贴承诺书(样本)
  2.居家养老援助、机构养老援助服务申请表(样本)

  附件1
  民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贴承诺书(样本)

民政局:
  年度,我单位实有床位 张,入住服务对象 人,收到民政部门建设补贴经费  万元(大写),运营补贴经费   万元(大写)。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内部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现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配备人员,规范管理和服务;
  二、严格按照《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利用本单位的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与养老机构经营相悖的活动;
  三、如擅自改变本机构用途或性质的,应全额退还民政部门给予的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经费;
  四、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改变养老机构的用途或性质的,应事先征得   民政局的同意;
  五、本承诺书,自建设补贴经费收到之日起生效;
  六、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市、区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 诺 人(法定代表人):    养老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居家养老援助、机构养老援助服务申请表(样本)

申 请 人

 

申请时间

 

申请人一寸

免冠照片

所属社区

 

申请人签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监 护 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由

 

⑴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三无”、“五保”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

⑵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⑶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重点优抚对象;

⑷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归国华侨;

⑸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困难“二无”老人(无子女、无劳动能力);

⑹年满7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困难老人;

⑺年满70周岁、当地(苏州市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困难老年人。

申请事项

居家养老援助(介助、介护)  机构养老援助( 介助、介护)

入住养老机构名称

 

社区居委会

(居家养老服务站)  初核意见

  

   (盖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盖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盖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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