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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百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重阳节时再给予每人1000元;90~99周岁老人每月发放不少于 100元,按月计算,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四条 养老机构(组织)责任险及老年人意外伤害险
  一、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保险期间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机构建筑范围内或指定区域(养老机构统一安排,由机构工作人员陪同短途旅游、参加节庆活动、陪护就医等事项的区域范围内)住养、护理、活动时,由于疏忽、过失或者护理不当导致意外事故,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前往养老机构探视、慰问老人的亲属、朋友,并在养老机构建筑范围内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居家养老护理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居家老人由于护理人员的疏忽、过失、或护理措施不当,造成老人人身伤害;护理人员在护理服务工作过程中,或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造成的各种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险。凡具有我市户籍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活动,如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四、赔付办法。70周岁以上以及入住养老机构的苏州市户籍老人,如发生意外伤害,由老年人或其子女(无子女的可委托社区工作人员)持相关证明,到所在镇(街道)填写《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凭该表到保险公司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事宜。
  五、保费分摊比例。由各地的财政、福彩公益金、养老机构(组织)按4:4:2分摊,其中:平江、沧浪、金阊三区,由市福彩公益金、养老机构(组织)按8:2分摊。具体由各地财政统筹安排落实。
  第五条 附则
  一、每年第一季度,市财政根据平江、沧浪、金阊区上年度财政拨付情况进行结算,市承担30%,区承担70%。
  二、介助(半护理)老人是指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介护(全护理)老人是指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见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具体由各区民政部门确认。
  援助对象是指《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规定的七种对象。
  三、本操作办法从2010年4月1日起实行,三项保险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算。
  四、本操作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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