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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三)助餐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获得经营和卫生许可证。
  2.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
  3.食品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4.能够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5.社会反响好,老年人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三、实行民办养老机构政府补贴承诺制度。民办养老机构要与所在地民政局签订《民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贴承诺书》(见附件1),确保政府补贴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四、按考核实绩兑现政策性补贴。根据服务规模、质量和老年人的满意程度,结合上述检查内容,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公示后,按绩兑现政策性补贴。
  (一)养老机构。考核等级分为四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优秀的,全额发放运营补贴;考核良好的,发放80%的运营补贴;考核合格的,发放70%的运营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运营补贴。
  (二)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服务老年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补贴2万元/年;服务人数每增加10人,增加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服务老年人数在20人以下的,视情给予适当补贴。
  (三)助餐点。开办时间在一年以上,视情给予补贴1~5万元/年,助餐点由镇(街)选定后,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条 服务券的印制和发放管理
  一、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负责养老援助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印制、审核、发放、兑付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援助标准:符合养老援助条件的介助老人享受450元/月的服务券、介护老人享受600元/月的服务券。
  三、符合养老援助条件的对象向所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居家养老援助、机构养老援助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社区进行初审并予以公示,报街道审核经所在地民政局审批后,服务券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发放。
  四、援助对象可用服务券抵用养老服务费用,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兑付。
  五、经审核符合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援助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与援助对象及入住的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券支付的协议,定期向养老机构支付服务券。
  六、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凭服务券定期到发放服务券的民政部门结算,民政部门经核准后应及时予以兑付。
  七、七城区的援助对象如入住养老机构,其服务券在七城区范围内通用。为规范管理,区民政部门应与外区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券兑付协议,明确双方责、权。
  第三条 敬老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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