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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2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
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苏府规字〔2010〕4号文件),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养老服务的政策扶持工作,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养老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认定、检查和补贴方法
  一、机构认定。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助餐点),符合苏府办〔2006〕40号文件精神,并经属地民政局认定为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的,方可享受有关补贴。
  二、实行年检考评制度。每年的第一季度,由所在地民政、财政、社保、卫生、物价、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年检考评。
  (一)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机构床位数达到申报标准。
  2. 入住人员符合规定的收住对象。
  3.服务人员比例符合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超过10%;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自理老人1:10,介助(半护理)1:5,介护(全护理)1:3。
  4.老年人居室符合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5.上一年度发放的运营补贴用于改善老年人服务设施,组织养老护理员培训,提高护理人员工资待遇的情况。
  6.年有效社会投诉、举报不超过3次。
  7.各类证照齐全,服务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培训,持证上岗。
  8.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建筑单体设计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2.公共通道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
  3.有休息室和相应的室内活动场所。
  4.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5.社会反响好,老年人满意度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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