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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政策扶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政策扶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政策扶持的操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
政策扶持的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扶持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失能老人的养老护理服务需求,提高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依据苏府〔2005〕128号、苏府规字〔2010〕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兑现政策扶持资金制定操作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涉及的民办养老护理院,是指由非国有资金注册投资设立,具备全护理资质,主要为苏州户籍60周岁以上全部失去生活能力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经卫生局批准,属地民政局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的护理院。
  二、补贴资金支付渠道、结算口径的调整。七城区范围内的民办养老护理院,其建设补贴由福彩公益金资助,运营补贴由入住老人户籍地政府承担,扶持政策的有关条件、项目、标准不变。其余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仍按原办法操作。
  三、建设补贴经费来源及资助办法。三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列入市福彩公益金年度预算,吴中区、相城区由市、区福彩公益金各支付50%。市福彩公益金的资助经费由市民政、财政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用于资助民办养老护理院改善设施、添置设备,专款专用。
  四、建设补贴的兑付。2006年1月~2009年12月期间设立的民办养老护理院,按原标准执行(3500元/床)。2010年1月以后建设的民办养老护理院床位,按新标准执行(5000元/床)。
  五、运营经费补贴的兑付。民办养老护理院每季度向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告知有关情况(包括:入住老人姓名、户籍地址、入住天数、监护人联系电话等);每年底凭老人入(出)院有关资料,向入住老人户籍地民政局结算运营补贴,各地民政局负责审核兑付。结算方法:按天数折合为月/人,每年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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