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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近两年内产品在本市应用的工程项目名单。

  (四)近两年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诚信承诺书。

  (五)评审细则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二)项材料包括原件(审阅后退回)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建材办对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向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咨询等方式了解申报企业的依法诚信经营情况,同时采用网上公示的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对收到的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产品不予列入“目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产品,由生产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申报,新版“目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年6月30日前发布。

  原“目录”中的产品需要继续保留的,生产企业应对申报材料中已失效或即将失效的申报材料进行更新,市建材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对更新的申报材料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申报产品列入和延续列入“目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大厅窗口申报。申报和审核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已列入“目录”的产业化部品,若生产企业不再生产该产品,应当及时告知市建材办。由市建材办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产品从“目录”中撤出。

  第十八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在有效期内出厂的产品本体、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注明“某某年度列入《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产品”。有效期截止后未继续列入“目录”的产品不得继续标注。

  第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每半年应当向市建材办报送产品在北京地区的销售量、销售对象、出厂质量检验等情况。其中结构性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将产品出厂检验数据实时上传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本市的产业化住宅建设项目在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进场验收、复试和见证检验。未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依法或依合同规定退货的同时须向市建材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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