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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二)评审细则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二)、(三)项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第九条 市建材办收到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后,组织建筑材料工业生产与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家库内抽取。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联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 本市对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按照促进技术进步和实行市场供求总量调控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生产企业的部品择优列入“目录”。

第三章 功能性部品目录的审定

  第十一条 产业化住宅功能性部品包括以下产品:

  (一)建筑轻板,包括轻质混凝土隔墙板、轻质混凝土外墙板、石膏空心墙板等。

  (二)整体厨卫间。

  (三)壁柜。

  (四)干拌砂浆(包括抹面砂浆、粘贴砂浆)。

  (五)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功能性部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依法设立,并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许可和资质。

  (二)生产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等不良记录。

  (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或经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设计、施工、验收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四)生产企业建立了规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以上条件的评审细则由市建材办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列入“目录”的功能性部品,由生产企业向市建材办申报。申报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二)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或经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设计、施工、验收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或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和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9000标准要求的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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