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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0〕56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为保证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的质量,促进住宅产业发 展,现将《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从2010年11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

  附件:《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的质量,促进住宅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化住宅部品的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化住宅,是指符合住宅设计标准化、部品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结构装修一体化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化住宅部品,是指通过工业化方式生产,按照一定配套技术在住宅施工现场组装,构成住宅某一部位中功能单元的产品。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每年更新一次。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本市产业化住宅建设项目使用的结构性部品应当选用“目录”中的产品,本市产业化住宅建设项目使用的功能性部品应优先选用“目录”中的产品。

  新研发的产业化住宅结构性部品,经市建材办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后,产品凭专家评审报告可以在下一次“目录”发布之前临时在本市产业化住宅建设项目中使用。

第二章 结构性部品目录的审定

  第六条 产业化住宅的结构性部品包括以下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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