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汛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复工检查的紧急通知
(琼建质函[2010]2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做好汛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现就汛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复工检查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复工检查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汛后建筑工程复工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同时督促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结合本通知制定有针对性的复工检查方案,全面、细致地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复工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复工检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涉及到基础和结构安全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参与。开展复工检查工作首先要抓好以下几点:一是保证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特别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必须到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应坚守岗位,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必须确保工地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及时撤离积水、有安全隐患的临时建筑。三是抢险队伍和抢险设备落实到位,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展开抢险救灾工作,将损失减小到最低。四是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做好针对性的汛后安全生产教育及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要落实好工地现场的巡查、记录、上报等工作,并责任到人。
二、全面排查,突出重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复工检查要细致全面,同时也要突出重点。重点要抓好工程施工现场(包括周边)的危险源排查和应急处理工作,包括临时设施、基坑支护、临时用电、大型机械设备等10个方面,检查内容详见《汛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复工检查表》(附件),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固、疏导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安全。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汛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若有调整,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建筑工程通过检查整改合格,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同意方可复工。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由项目总监、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同意方可复工。同时,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复工检查情况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