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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

  1、加大对浅层煤、浅层矿的监管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开展“铁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同政办发〔2010〕25号)、《关于立即停止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22号)和《关于立即制止借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紧急通知》(同政办发〔2008〕101号)文件精神,必须停止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采矿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并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加强对关闭矿的监管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及省安委《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字〔2010〕3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关闭煤矿的关闭标准,加快关闭煤矿的关闭进度。经验收关闭达标的关闭煤矿可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移交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当地村、乡政府要建立共同监管职责,严防各类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关闭没有达标的煤矿,有关县区要克服一切困难,抽调人力、物力,制定关闭计划,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到位,尽快关闭达标。与此同时,一定要做好关闭期间的监管工作,责任到人,确保全市矿产资源秩序持续、稳定、全面好转。
  3、加大对无证、越界开采的打击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严厉打击和彻底取缔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对于无证开采的矿主,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三年内发现两次及以上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八、继续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检查工作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2〕1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检查工作每年必须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责成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开展这项工作,禁止走过场,杜绝形式主义;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对于年检确定为不合格的矿山企业,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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