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资源进场交易。创造条件提升产权资源价值,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农村各类产权(资源)进场交易,本市所辖各区、县(市)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应在杭州农交所公开、公平进行交易。
三、依法有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一)遵循农村产权交易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3.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二)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农村产权(资源)交易应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农村各类产权(资源)的流转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进入杭州农交所交易。
(三)明确农村产权各类交易品种。可实施的交易品种有:
1.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和转让;
2.农村林权、水权以及生态权益补偿及交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交易;
4.农业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交易;
5.大型农用设施的租赁权转让;
6.农村房屋租赁权转让;
7.农村集体和农业企业股权托管、融资及转让;
8.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四、严格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一)健全申请审核制度。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直接登录杭州农交所网站申请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或向所在地的乡镇服务中心申请进行农村产权交易。农办、林水、农业、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科技、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转让标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核、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二)规范交易价格机制。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集体产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
(三)建立变更登记制度。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杭州农交所审核、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农交所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