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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三)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资源进场交易。创造条件提升产权资源价值,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农村各类产权(资源)进场交易,本市所辖各区、县(市)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应在杭州农交所公开、公平进行交易。
  三、依法有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一)遵循农村产权交易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3.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二)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农村产权(资源)交易应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农村各类产权(资源)的流转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进入杭州农交所交易。
  (三)明确农村产权各类交易品种。可实施的交易品种有:
  1.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和转让;
  2.农村林权、水权以及生态权益补偿及交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交易;
  4.农业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交易;
  5.大型农用设施的租赁权转让;
  6.农村房屋租赁权转让;
  7.农村集体和农业企业股权托管、融资及转让;
  8.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四、严格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一)健全申请审核制度。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直接登录杭州农交所网站申请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或向所在地的乡镇服务中心申请进行农村产权交易。农办、林水、农业、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科技、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转让标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核、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二)规范交易价格机制。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集体产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
  (三)建立变更登记制度。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杭州农交所审核、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农交所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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