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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10〕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意见》(市委〔2009〕13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产权市场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9号)精神,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加快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各地积极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农村资源流转和交易以“散户-散户”模式为主,流转和交易品种比较单一,缺乏促进农村资源有序流动并实现资本化的有效平台,难以满足外来投资者特别是工商企业对农村资源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引导与支持农村产权(资源)市场的发展,加快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效流转,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进一步保障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和谐。
  二、积极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一)设立杭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托杭州产权交易所成立杭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杭州农交所),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
  (二)构建三级联动运作模式。各区、县(市)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设立杭州农交所分平台,乡镇(含有行政村的街道,下同)依托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设立交易服务中心,并建立统一的网络体系,与杭州农交所实现网络对接。区、县(市)交易平台和乡镇交易服务中心在杭州农交所的指导下,负责农村产权资源交易信息收集整理、产权咨询,协调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逐步形成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联动,覆盖全市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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