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征地移民工作实施单位(余杭区确定的移民工作实施主体、非地方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根据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分解任务,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相关协议,组织计划的实施。各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征地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
(二)库区征地移民资金数额按照市政府与余杭区政府签订的征地移民工作包干协议确定,除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原则上不得突破包干数额,征地补偿按当地实际标准执行;非地方项目资金数额根据项目法人与迁建单位签订的包干协议确定。
(三)包干费用由征地移民项目费用、实施管理费用、预备费(不可预见费)组成,由余杭区政府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包干使用。余杭区政府确定实施单位具体分解落实包干项目内容,实施单位根据包干协议确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合理安排使用包干费用。其中使用预备费需经余杭区政府审批,由项目法人报市政府备案。
(四)有关税费不列入包干范围,具体由项目法人另行支付。
六、财务管理
(一)各实施单位应按职责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征地移民资金按有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地移民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用于征地移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征地移民规划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不得超标准、超规模使用征地移民资金。各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报送年度征地移民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财务报告。单项工程完工后及时编制工程决算,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项目法人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项目法人和各实施单位应加强内部审计和检查,积极配合和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闲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资金纳入市审计局全过程跟踪审计范围。
(二)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付等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以村或社区为单位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征地移民资金的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