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市城投集团关于闲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林水局、城投集团拟订的《闲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闲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市林水局、市城投集团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规范闲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征地移民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闲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征地移民资金,包括征地移民项目费、项目实施管理费、税费和预备费。
二、资金来源和用途
征地移民资金作为闲林水库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市政府筹集,市闲林水库筹建处(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统一核算支付,用于闲林水库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项目。
三、资金管理原则
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
四、资金计划管理
(一)闲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区政府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工作体制。其中,库区征地移民工作由余杭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队设施和专项设施(以下简称非地方项目)迁建工作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两级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电力、民政、农业、林水、劳动保障、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征地移民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农村征地补偿以及移民安置、村镇迁建、企业单位和专项设施及管线迁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等工程的规模和投资等内容。由余杭区政府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包干协议和工程建设进度等要求编制,经项目法人汇总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项目法人根据下达的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按时将征地移民资金支付给余杭区政府和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