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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药品交易所开业运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药品交易所开业运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2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采购秩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重庆药品交易所。为确保重庆药品交易所顺利开业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采购,不得通过其他途径采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逐步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进行采购;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零售药店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进行采购。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用产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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