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格规范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要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制,实行社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行使社有资产的投资、运营职责,保持社有资产运营、监管及其收益的独立性,由此而产生产权主体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加强对社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工商部门要会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研究保护供销社名称(商号)的办法。
九、扎实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发展
继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不断优化社有资本布局、资源配置和股权结构,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社有企业按照“服务三农、微利经营”的原则,参与农村住房改造和城镇化建设。在城镇建设中,因规划变更,需要对供销合作社的设施、网点进行改造的,在未造成土地用途改变前提下,应允许供销合作社按规划要求自行进行改造,各地国土、规划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服务,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企业集团。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上市。各级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同样适用于社有企业。
十、完善供销合作社基本制度,切实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民主管理建设,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充分发挥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要认真落实和做好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保持队伍稳定。各地在推荐任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干部时,应听取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养、使用和管理,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综合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对于以上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相关政策给予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在以上领域创业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
十一、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