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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0〕46号)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2006〕106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职能定位,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和政策支持,发展创新“新仓经验”,引导供销合作社积极发展农村流通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为农服务领域,有力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体系创新,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使命和职能定位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定位,为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委托省供销社参与省级化肥市场调控,同时做好化肥、农药、棉花以及防汛、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当地农产品营销工作;发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支持其参与当地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简称“新网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农资流通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流通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改善农村流通环境;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联合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组织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和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通过深化改革,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使之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大力支持发展农产品流通业,鼓励参与现代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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