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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的决定(201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应当逐年按照一定比例增加,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前沿先导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

  二、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和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失效。”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不断增加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其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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