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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十堰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十堰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十堰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十堰市部分事业机构调整与设置的批复》(鄂编函[2004]101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文[2005]19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文〔2010〕11号)精神,将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更名为十堰市规划局,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赋予行政管理职能,挂十堰市测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责划入市规划局。
  (二)增加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查工作。
  (三)将规划技术审查具体事项、基础测绘及其他重要测绘的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城乡规划(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城乡规划(测绘)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城乡统筹规划、实施城镇化、城镇发展战略规划的前瞻性研究和测绘基础研究、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职责。
  (五)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协调工作,指导县(市)村镇规划工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协调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
  (三)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四)承担规范城乡规划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对本地区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在辖区内开展规划设计及测绘业务活动的单位进行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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