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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十堰市部分事业机构调整与设置的批复》(鄂编函[2004]101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文[2005]19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文〔2010〕11号)精神,设立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赋予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职责。
  (二)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适合市情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交易等方面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和资质年检工作。负责核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销售备案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屋测绘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权产籍登记工作。
  (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商品住宅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八)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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