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在安全评价报告、鉴定报告有效期内,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评价报告进行重点核查。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分行业组建专家队伍,承担安全评估、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安全检查督查等工作。
十二、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没有缴存或者没有足额缴存的坚决实施处罚。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内部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企业用已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试点。
依法推进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用于安全事故的预防以及超额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奖励。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鼓励培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进一步拓宽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渠道,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十三、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