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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先税后证先税后验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先税后证先税后验的通知
(亳政办〔201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提高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实行"先税后证"、"先税后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率和纳税期限,主动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对全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先税后验、以票控税、源泉控管"的社会化综合治税新模式。
  三、各级房产、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房产、国土部门在办理房产、土地登记手续时,要认真落实"先税后证",即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免税证明后予以办理房产、土地登记(或变更)手续,否则不得为其办理房产、土地登记(或变更)手续;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严格实行"先税后验",即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免税证明后予以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否则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少缴税款。对账证健全且能准确核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查账征收;对账证不健全且不能准确核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应缴纳的地方各项税款。地税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单位代征建筑业税收,并在工程招标书中予以明确。
  五、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房产、国土、建设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共同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信息分析,及时掌握本地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底数,建立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档案和数据库。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优化纳税服务,简化缴税程序。各级税务、房产、国土和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办税窗口集中办理多种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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