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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食品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药物成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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