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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多渠道再就业

  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未就业的代课教师实现就业,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办法和方式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优惠政策予以扶持。要把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作为村级后备干部,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注重推荐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为村干部人选。农村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要面向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进行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纳入养老保险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试点县(市、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关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条件等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规定执行。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本人自愿,签订协议,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费率统一按20%补缴。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开始代课的,补缴年限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1996年1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后开始代课的,补缴年限从实际代课之日起计算。补缴费用由离岗代课教师个人承担,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男、女年龄分别达到或超过60周岁、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财政补助。为减轻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个人补缴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是:不满5年的财政不予补助;5-10年(含5年)每人平均补助0.5万元;代课满10年以上(含10年)每人平均补助1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养老保险补助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财政补助经费分年度到位,并直接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发放给个人。

  4、纳入城乡低保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按现行政策统一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实施分类救助。已享受过当地安置补偿政策的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当地安置补偿待遇低于自治区的,由各地政府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差,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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